婚内购房分割(个人观点,不代表审判,可以参考)
婚内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房,离婚房产分割
1.分割原则。第1087条,协议不成,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案例(1)照顾女方及未成年人原则
C男诉Z女离婚纠纷案
判决:双方共同财产、债权的分割比例从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角度出发适当倾斜,按4:6的比例予以分割。债务的分担按6:4的比例分担。
位于昌平区某小区的房屋产权女方所有,剩余贷款由女方归还,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给予C房屋折价款
(2)照顾无过错方、女方原则
L男诉Y女(女方存在婚姻的过错,跟第三人购物接送孩子超出一般认识)离婚纠纷,法官倾斜的角度大概60%
对于房产价值评估,法院倾向于先协商,不行进行房产市场价值评估。
2一方父母出资(部分或全款)房屋怎么分?
婚姻解释一,29条,当事人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就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有约定从约定,无或不明确的按照1062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2020)沪0115民初69657号浦东新区法院
判决。考虑到原被告自结婚到购房仅1年半时间,购房款及还贷资金主要由被告父母出资,故系争房屋及车库产权归被告较妥,由被告给付原告相应折价款。考虑到原告实际还贷及交付被告工资的情况,本院酌定被告给付原告房屋及车库相应折价款300万元(价格的20%)。
实务有争议,父母出资是借贷还是赠与
案例4上海一中院(2021)沪01民终16194号,原告两父母出资911万元的性质是借贷,两原告和被告儿子认可借款,媳妇认为是赠与。根据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两原告已经提供银行凭证主张借贷关系的情形下,被告儿媳妇如果认为款项是赠与,就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说理:由于主张赠与事实成立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该证明标准应高于一般事实”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在被告儿子认可上述款项系借贷有关系,两原告否认具有赠与意思表示,而被告儿媳妇又未能充分举证双方系赠与关系的情况下,认定存在赠与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此外,从情理角度而言,在高房价的背景下,父母体恤子女帮助子女购买而提供的经济帮助非法律义务,而是父母慈幼的一种体现,不应理解为理所当然的赠与,在父母出资时未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形下,宜认为出资款系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错为妥,子女仍负有偿还义务。
案例5浙江认定为赠与,2014年12月结婚,2016年,夫妻购买房屋3788000元,首付1138000元,同年子父直接 向开发商支付135.4万元。2017年1月到2021年3月期间,子母陆续向子转账991101元,用于偿还借款。子向父母出具 借条两份,分别 载明向父、母借款135.4万元、1012894.01元,落款时间分别为2016年6.22、2021.4.10.
法院认为,子父母支付 2345101元,一审法院认为,按照我国现实国情,子女参加工作不久,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资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基于对于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通常,出資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现子女生活掌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该出资。因此,子父母主张借款,应承担证明责任,现虽提交了借条,但上述借条上并没有江之妻的签字、子父母未举证证明其曾就上述款项向媳妇催讨,直到江之妻(媳妇)于2021年5月10日提出离婚诉讼、蔡燕飞、江枫才提出本案诉讼,且蔡燕飞、江枫与江子系父母子女关系,不能排除上述借条系事后补写的可能性。综上,蔡燕飞、江枫提供的借条不由当时达成共同借款的合意或江之要当时知晓案涉款项系借款的事实。现父母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具有共同借款的合意,故媳妇抗辩本案款项为赠与,予以认定,驳回原告诉请。二审维持原判。
以认定。故驳回原告诉请、二审维持原判
3婚内购房使用一方个人财产支付部分房款,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怎么分?
首先,针对于这种情况,可以明确的是房屋性质应该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共同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方用婚前财产出资的处理方式,有几种方式:第一,从总房价中将婚前财产剥离归个人所有,剩余平分,第二 按照夫妻双方出资的比例进行分割,第三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4婚内继承、获赠的房产如何分割
1062条,属共同财产。
5夫妻全款出资购房登记在孩子名下 怎么分割。
一般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不予分割。
如果只是借名不是赠与的话,就要另行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