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所列出的系法定登记事项,但是法无禁止即自由,其他事项公司也可自主决定是否登记(如董事长、监事长等)。
2、现在登记机关目前需要清理存在的虚假登记的问题,还有市场上存在大量的假国企、假央企的问题,所以公司法第三十三条首次明确可以办法电子营业执照。
3、登记信息“善意信赖”。
4、登记的本质是“信息披露”。
5、可以将法定代表人的权限进行登记,登记后对于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公司可以不承担责任。(章程可以体现)。
6、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见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
7、登记事项发生变更需要换发新营业执照(见新公司法第三十六条)。
8、解散-清算-注销。
9、母公司一定要与子公司保持一定的界限,其意志最好是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等方式来体现。
10、公司应当确保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否则造成其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吾友之友,并非我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