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章制度的效力
1. 末位淘汰(强制比例)不能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
建议:不要强制分布绩效考核比例,尽量客观全面的进行考核,主客观考核相结合,并让员工确认考核结果。
2.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的合理边界
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应遵循合理、限度和善意的原则。
建议:规章制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审查
3.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违反规章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
符合比例原则,是否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不以造成严重后果为前提),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以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为前提
建议:行为后果与单方解除的对应该关系要明确,严重违纪与严重失职的交叉适用,诉请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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