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代理制度
一、隐名代理的设置和删除(尹认为隐名代理就是代理)
·民事代理:直接代理
·商事代理:包括间接代理(以受托人自己名义)
·以委托人名义签订合同:代理
·以受托人名义签订合同:行纪
《合同法》402: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民法典925】
403: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委托人,受托人就享有披露权,第三人享有选择权,委托人享有介入权。【民法典926】
——402是隐名代理,实质并不违反显名主义
——403不产生代理效果归属,是对违约发生时候的补救办法
——行纪是营业行为,不适用403条
二、授权不明条款的删除(删除了授权不明委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165条:委托代理授权采取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①授权不明与全权委托难以区分
②委托人无法证明代理人知道代理权限
③即使构成授权不明,第三人也可以主张表见代理,不存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连带责任问题。
三、职务代理
·授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是指产权授权行为的原因行为存在效力瑕疵,不影响授权的效力。
基础关系(委托、劳动etc)——授权——代理权
职务授权:委托职务的同时,即授予其职务范围内的代理权。
①代理授权可采用默示形式
②法条竞合:违反职权范围限制,可以引用170条,也可以主张构成表见代理
③对授权行为无因性的间接承认
【民法典170】: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增设
【民法典168】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五、无权代理确定无效的效果
- 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行为
——代理行为是否有效,决定代理效果是否归属于被代理人
- 代理人代理实施的法律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
——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决定的是权利义务是否成立
问:无权代理行为确定无效。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代理行为效力是不是影响代理人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171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失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①相对人为恶意的,合同无效
②相对人为善意的,合同效力待定
③善意第三人的选择权
A.第三人可以主张表见代理,请求被代理人履行合同
B.也可以不主张表见代理,让无权代理无效,然后请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合同
——如果违约金很高,就可以请求履行合同;如果违约金不高,就可以请求赔偿履行利益。
六、表见代理
含义: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外观,第三人由此产生的信赖利益应予保护
成立要件:
单一要件: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合同法采取)
双重要件说:被代理人具有过失+第三人有理由相信
PS:表见代理适用机会已经很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