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创”与内容的长度
·多少内容能构成作品?
完整地表达思想情感、传递信息或文艺美感
(三)“创”与内容的长度
·多少内容能构成作品?
完整地表达思想情感、传递信息或文艺美感
(二)独创性中的“创”质量和价值
·不要求高质量或高度的文学和美学价值
·对艺术作品有美感的要求(实用艺术品的保护)
·不能过于微不足道
(二)难度与技巧
第2节 独创性
一、独创性中的“独
·”独“:独立创作、源自本人
情形之一:从无到有独立完成(出现巧合,与前人作品相同)
情形之二:在原作品基础之上进行创作(与原作品相比,具有可客观识别的变化)
二、作品须是可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
·“能以一定形式表现”——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
二、著作权制度的正当性
·为什么法律要制造垄断?
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
智力成果财产权范围取决于法律的界定——无法律、无权利
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无需登记,发表,民法上的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为表意行为,
事实行为为结果。合同是法律行为。创作是是事实行为。
署名与三个“推定”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作为作者,由组织主持,代表组织意志创作,
葫芦娃漫画是否为法人作品
对于毛主席肖像,新华社意见。你
自然人作者
原始取得著作权
作品的登记,发表,行为能力,
创作行为是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参与创作
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作者,作者之外的人
著作权法兜底条款。
网博,权力法定,广播权,不需要兜底权利。
被诉权行为若不制止,是否会影响著作权法已有权利的正确行使;这一条有争议。
信息网络传播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发行权用尽;(载体和复印件)
网络传播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交互的方式获得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改变了作者的思想感情。 x
修改权:
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作者有权自己修改作品?
作者可以授权他人修改作品?
改编权-对作品的修改产生了新作品
保护作品完成权——对作品的修改歪曲、篡改了作品
知识、财产与著作权制度的正当性
法律的概念-规则-逻辑,进行推理,得出站得住脚的答案。要区分于生活经验。
超市播放CD作为背景音乐- 构成机械表演,因此侵犯了表演权,词曲作者有表演权,唱片公司没有表演权,因此只侵犯了词曲作者的权利。
使用的概念- 购买盗版书是否构成对作品的使用?
著作权法:第一章著作权法概述
1、超市购买CD播放(机械表演行为),侵犯了词曲作者的权利(表演权),歌手和唱片公司未被赋予表演权
2、
购买和阅读都不是保护范围,购买盗版并阅读,只能道德谴责
对策:必须搞清楚著作权法相关s
电视台新闻报道合理使用:“不可避免”要做合理解释,参见伯尔尼公约。
《伯尔尼公约指南》时事新闻报道的主要目的是让公众有一种参与其中的感觉
个人使用国外:全书复印
个人大量下载:日本定义为刑事犯罪
电影院拍摄:在香港等地也被界定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