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外资并购房地产项目特殊要求
(一)政策演变
1、行业起步阶段:1998—2006
针对外商投资房地产业的立法较少,更无专门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2019)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6-2019)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2019)
2、规范限制阶段:2006—2007
外商投资额井喷上升,政策趋于限制
(1)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
(2)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06】192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
(4)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管的通知》(商资函【2007】50号)
政策已初具体系,从投资主体、市场准入、外汇管理等多个角度,对外商在境内投资房地产作出了较为完善的规范,也提出了一些限制及特殊要求
3、调整平衡阶段:2008—2019
不断进行调整,在限制与宽松之间寻求平衡,整体趋势为逐渐宽松
(1)200806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23号)
(2)201504发改委、商务部:更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将房地产移出“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3)201508住建部、商务部、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建房【2015】123号,放开了境外个人在境内购买商品房的限制,放宽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融资条件
4、《外商投资法》实施后新阶段:2020至今
《外商投资法》生效:国民待遇+负面清单,在形式上给予了外国投资者更多的便利,行业法规体系仍待跟进。
(二)交易限制
1、市场准入限制
(1)项目公司原则
外资在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需设立境内项目公司,否则只能出于自用目的购买房地产
(2)产业准入管制
2015年4月及之后更新,不再限制
(3)公司特殊设立流程
2、借贷限制
(1)《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七)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未全部缴付的,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或开发项目资本金未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的,不得办理境内、境外贷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批准该企业的外汇借款结汇。”
(2)《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建房【2015】122号):“二、取消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办理境内贷款、境外贷款、外汇借款结汇必须全部缴付注册资本金的要求。”
(3)结合上述规定的更新,即已经取消将缴付全部注册资本金作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的条件。但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在办理外债登记和外债结汇时,仍受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开发项目资本金达到项目投资总额35%等规定的约束。
3、外汇限制
(1)外汇登记限制
如下情形,外汇局不予办理外汇登记:
A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条款的;
B对地方审批部门违规审批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商务部将予以查处纠正,对违规设立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予办理外汇登记等手续。
(2)结售汇程序限制
A境外机构在境内购买自用商品房,境外机构和个人从境外汇入购房款或从七境内外汇账户付购房款的,应当经外汇指定银行审核确认相关材料后,将购房外汇资金结汇后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人民币帐户,不能将外汇资金直接划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外汇账户。
B未完成商务部备案手续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予办理资本项目结售汇手续。
【注:外商投资公司备案流程已与现行法律相冲突,因此若无需备案,也无结售汇方面限制】
(3)外汇使用限制
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银行开立的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的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和经营。《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第八条)
4、投资并购限制
(1)一次性付款
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需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尽。
境外投资者收购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中方股权的,需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股权转让对价。
(2)禁止固定回报
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中外投资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合同、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以及其他文件中,订立保证任何一方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条款。
(3)禁止返程投资
严格控制以返程投资方式(包括同一实际控制人)并购或投资境内房地产企业。境外投资者不得以变更境内房地产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方式,规避外商投资房地产审批。
(4)投资范围限制
依法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审批和监管,严格控制外商投资高档房地产。
(三)收购方式及流程
方式一: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境内股东股权(内转外)(见图片)
境外投资者向目标公司股东支付股转款,目标公司境内股东向境外投资者转让股权
方式二: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境外股东股权(外转外)
境外投资者向目标公司境外股东支付股转款,目标公司境外股东向境外投资者转让股权(离岸交易方式下收购过程全部发生在境外,不涉及国内项目公司的股权变化,亦不涉及结购汇等流程)
方式三:新设项目公司进行资产收购
境外投资者直接在境内出资设立项目公司进行资产收购
方式四:境内再投资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取消办理核销手续,无需办理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三、外资并购特殊流程
1、股权价格评估及签约【仅限于内转外】及签约
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
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
双方完成股权价格评估后,可进行股转协议等交易文件的签约。
*2、负面清单管理所涉前置程序
房地产行业目前不处于负面清单的禁止或限制范围内,因而跨境并购时无需履行特殊程序
但有如下情形可能触犯负面清单,需报商务部审批,需要注意: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按照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即:关联并购)
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的公司,应报商务部审批。
3、商务部们外资投资信息报告
根据《外商投资法》,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根据《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内转外及外转外需要报送的报告分别为:
内转外: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办理被并购企业变更登记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报告。
外转外:初始报告的信息发生变更,涉及企业变更登记(备案)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于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备案)时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变更报告。
*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
公司发生如下事项时,应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一)名称;(二)主体类型;(三)经营范围;(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此外,发生公司章程、经营期限、认缴出资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董监高等信息变更时,企业应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办理备案。
因内转外及外转外交易中均涉及股东变化,均需要登记。且并购中基本也会涉及章程变更、董监高任免等事项,操作中需注意备案。
5、发改委及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程序
(1)发改委立项: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企业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项目情况不同,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者备案管理。
(2)取得行业资质:
若境外投资者拟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或拟并购的房地产企业不具有开发资质,根据相关法规,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在资质审批部门的网站或平台提出申请备案事项,提交营业执照、企业章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的电子材料。
*6、外汇登记及资金汇入【外转外不涉及】
(1)外汇登记:包括新设公司、股权收购出资、境内所涉主体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资本变动、外商投资企业注销或转为非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在外汇局办理登记注销。
(2)资金汇入:办理相应手续后,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新设项目公司)即可在境内开设外汇账户,将并购款汇入境内
新设公司:投入新设项目公司账户,由新设公司进行资产收购;
股权并购:转入资金接收方(即目标公司境内股东)外汇账户,目标公司境内股东收款后,可自行选择办理结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