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种类
(一)销售行为: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行为
特别:如果该产品只在另一产品中具有技术功能,而整体外观根本看不到的除外。
1. 存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帮助、教唆这几种侵权行为,但不存在使用,因为外观设计专利为产品,不存在方法。
(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主题
1.应为具有知识水平+认知能力=一般消费者;
2.应考虑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之时;
3.设计空间:现有设计越多,设计空间越小,替代设计越少,细微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较大的影响;反之,则不会产生明显影响。
4. 判断外观设计侵权时,需排除:
(1)产品及其零部件的技术功能(首先排除功能的设计,仅仅是外观设计);
(2)采用此类产品常见特征的必要性(如果制造一种产品普遍都采用这种特征,则需排除);
(3)现有设计的拥挤程度【现有设计越多,空间越小,细微差异就对视觉效果影响大】;
(4)其他影响因素,如降低成本。
(三)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
1. 产品种类:相同/相近-产品用途-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功能;使用状态参考图;产品销售、实际使用情况等;
2. 外观设计:相同/近似
(1)整体观察:可视部分的全部设计特征;
(2)综合判断:影响整体视觉效果的所有因素【产品正常使用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
(3)排除因素:功能性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材料、内部结构等设计特征、惯常设计。
(四)成套/组件/变化状态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比对规则【产品相同/相近种类+外观设计相同/近似】
1. 成套产品:每一件组合产品都需要落入保护范围,有一项没有落入则不侵权;
2. 组合产品:
(1)组合关系唯一:组合状态下未落入则不侵权;
(2)无组合关系或不唯一:全部单个构件都需要进行比对,如果有一个不落入则不侵权。
3. 变化状态产品:被诉侵权设计vs各种变化使用状态下进行比对,只要有一种状态下不落入则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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