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文毅——前法官梳理专利侵权判定与审查实务要点

一、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种类

(一)销售行为: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行为

特别:如果该产品只在另一产品中具有技术功能,而整体外观根本看不到的除外。

1. 存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帮助、教唆这几种侵权行为,但不存在使用,因为外观设计专利为产品,不存在方法。

(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断主题

1.应为具有知识水平+认知能力=一般消费者;

2.应考虑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之时;

3.设计空间:现有设计越多,设计空间越小,替代设计越少,细微差异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较大的影响;反之,则不会产生明显影响。

4. 判断外观设计侵权时,需排除:

(1)产品及其零部件的技术功能(首先排除功能的设计,仅仅是外观设计);

(2)采用此类产品常见特征的必要性(如果制造一种产品普遍都采用这种特征,则需排除);

(3)现有设计的拥挤程度【现有设计越多,空间越小,细微差异就对视觉效果影响大】;

(4)其他影响因素,如降低成本。

(三)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

1. 产品种类:相同/相近-产品用途-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功能;使用状态参考图;产品销售、实际使用情况等;

2. 外观设计:相同/近似

(1)整体观察:可视部分的全部设计特征;

(2)综合判断:影响整体视觉效果的所有因素【产品正常使用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

(3)排除因素:功能性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材料、内部结构等设计特征、惯常设计。

(四)成套/组件/变化状态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比对规则【产品相同/相近种类+外观设计相同/近似】

1. 成套产品:每一件组合产品都需要落入保护范围,有一项没有落入则不侵权;

2. 组合产品:

(1)组合关系唯一:组合状态下未落入则不侵权;

(2)无组合关系或不唯一:全部单个构件都需要进行比对,如果有一个不落入则不侵权。

3. 变化状态产品:被诉侵权设计vs各种变化使用状态下进行比对,只要有一种状态下不落入则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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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侵权案件的保全问题

(一)保全类型

1. 行为保全(听证)

(1)胜诉可能性【权利有效、稳定+侵权初步成立】;

(2)难以执行/难以弥补的损害【行为发生或持续+损失可能扩大+金钱赔偿难以弥补】;【比如侵权人财产状况差、售价极低会损害权利人的市场份额】

(3)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利弊权衡;

(4)是否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比如一个建筑物上使用了外观设计专利,如果停止侵权行为可能导致善意第三方遭受损失】

 

2. 证据保全

(1)固定侵权证据【提交初步侵权证据,仍需补强证据+穷尽获取侵权证据的正常途径】;

(2)固定损失证据【财务账册、库管及销售合同等+生产、销售资料+证据与赔偿之间的关联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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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侵权案件的相关程序问题

(一)保全

行为保全(听证):胜诉可能性(权利有效且稳定;侵权初步成立)、难以执行/难以弥补的损害(行为发生或持续将扩大损失、后果严重;金钱赔偿难以弥补损失)、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利弊权衡、是否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证据保全:固定侵权证据(初步侵权证据已提交、仍需补强证据;穷尽获取侵权证据的正常途径)、固定损失证据(财务账册、库管及销售合同等;生产、销售资料;证据与赔偿额之间的关联程度)

财产保全:胜诉后无财产可执行(存款、股票、房屋、车辆、设备等;各类知识产权、股权、采矿权、到期应得收益;被保全人的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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